Article 41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

(四)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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