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公共停车场(库)不得占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设置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的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泊位。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
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沿线设立的停车场,距离道路边缘不得少于1.5米。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