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一)申请书;
(二)经验审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
(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图各一份;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回执;
(六)实建建筑照片;
(七)建设工程跟踪管理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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