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的;
(二)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用电人商业秘密的;
(五)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的;
(六)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