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Chapter 2 职工(代表)大会/Section 3 组织制度Article 26In force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