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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