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