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