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予以协助。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的,在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在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初步审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