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领导干部,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换届选举时,应当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少数民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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