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