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系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组织省有关主管部门和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研究解决水系水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