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五)当地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