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二)赡养人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拒绝关心、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无法得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诽谤、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五)侵犯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权、财产权的;
(六)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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