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开发区内的企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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