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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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3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调查野生珍稀动物、植物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考察研究;
(四)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职能。
白沙、大具、龙蟠乡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管理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珍稀动物资源:滇金丝猴、云豹、雪豹、藏马鸡、穿山甲、小熊猫、斑羚等。
(二)珍稀植物资源:云南红豆杉、玉龙厥、丽江铁杉、长苞冷杉、云南榧树、云南山茶、大树杜鹃等。
(三)自然景观:古冰川遗址、高山草甸、河流、峡谷等。
(一)盗伐林木,采集或者买卖野生植物,猎捕或者买卖野生动物;
(二)毁林开垦,开山炸石,挖沙取土,采矿;
(三)破坏和污染水资源;
(四)刻划、涂污和损毁古树名木、自然景物以及公共设施;
(五)修建有损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七)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保护标识、标牌。
科研教学和展览等需要捕捉野生动物、采集植物标本的,按规定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一)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的;
(三)旅游开发管理成效明显的;
(四)防治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工作突出的;
(五)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尚未引起火灾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