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