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