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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