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条例/Chapter 3 管理与服务Article 33Amended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景观,不得影响正常游园秩序。举办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公告举办活动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营利性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