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公园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发展特色乡土植物,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和产品。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除有安全防护或者需要营造宁静游览氛围等特殊需要外,公园的边界应当采用通透式围栏(墙)或者绿化植物隔离。

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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