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有关行政机关、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核发或者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三)指定或者强迫种子使用者违反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及其他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