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