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依法需要经过公示、论证、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