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下列情形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

(一)携带的物品体积、重量超过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

(二)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三)前往目的地道路无法行驶的;

(四)发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