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坐出租汽车;

(二)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在左侧车门上下车;

(三)不配合驾驶员到警务工作站(点)登记;

(四)不告知目的地;

(五)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