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措施Article 25In force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一)对历史文化、艺术价值高,建筑外观、结构特色突出,具有典型代表性且建筑整体保存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外观保存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