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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