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燃气设备;

(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

(五)有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和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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