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命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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