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性资金设立农业科技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

农业科技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估、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成果绩效评估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