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本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实现稳定的投入增长。

本市应当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技术引进等科技兴农项目的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计划,安排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资金。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