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