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按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