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代补具体办法;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核定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学前教育发展和建设规划,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施监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生长发育、疾病防治、营养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居住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治理周边治安环境。

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和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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