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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