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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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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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
保护若干规定
(2016年1月2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6年4月1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和饮用水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水产投料及排放污染饮用水水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开采期间常年具有较为充沛的水量;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还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水体富营养化对水质的影响;
(三)避开垃圾填埋厂、危险品仓库及运输线路等风险源,防止风险源对水源造成影响。
(一)尽量选择在含水层较厚、水量丰富、补给充足且调节能力较强的区域;
(二)设在城乡或工矿排污区的上游,避开已污染(或天然水质不良)的地表水体或含水层地段,宜选择包气带防污性较好的区域,避开易使水井淤塞、涌沙或水质长期混浊的流砂层或岩溶填充带,避开地下水水质背景值较高的地区;
(三)取水井及周边无加油站、垃圾堆、排水沟、厕所、粪坑、畜圈、渗坑、墓地等,无有害物质堆存;同时兼顾地下水含水层脆弱性,结合地下水潜在污染源的分布,防范环境风险。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隔离防护设施。
(一)新建、扩建化工、制药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
(四)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
(五)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水、污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应当暂停排放或者削减排污负荷。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加油站、高尔夫球场、制胶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投饵式养殖;
(四)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五)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修建墓地;
(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加油站、高尔夫球场和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
(三)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的;
(二)未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