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五)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

(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贿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可以并处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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