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人规定的条件;

(二)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三)不得贿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五)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七)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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