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一款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

(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技术顾问;

(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员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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