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两年内,小型矿山在一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不得越界、越层开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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