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在园儿童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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