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纠纷的机制,建立和完善纠纷处理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对纠纷解决的功能和责任。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卫生、国土房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解决纠纷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程序, 依法妥善处理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将纠纷解决工作绩效纳入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于不及时处理纠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