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地产开发Article 8Repealed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并有法定机构的验资证明;(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