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取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关文件应当作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附件向预购人提供:

(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持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

(五)具有完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装修标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预售商品房价格、付款方式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内容;

(六)涉及房屋拆迁的,已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书;

(七)拟预售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或者设定抵押权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预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行小区建设的,预售人可以分期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