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和出让合同的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