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海上搜救经费,并将应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海上搜救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上搜救开支;

(二)举行海上搜救演习;

(三)举办海上搜救知识、技能培训;

(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海上搜救设施设备;

(五)对参加海上搜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者补偿;

(六)其他搜救相关费用。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搜救经费,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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