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需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1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误工费,按照受害者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受害者购置普及型器具所需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
(九)受害者扶养人员的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扶养到18周岁计算;被赡养人和其他由受害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扶养20年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本条规定的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受害者所在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当地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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