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Amended

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七日内予以公布;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在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予以公布;

(三)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送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提交常务委员会的二十日内予以公布;

(五)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在送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六)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同时予以公布。

上述各项内容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向人大代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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