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Amended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下列事项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二)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四)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五)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其他需要通报并公布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